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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15   信息来源:环球360在线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现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科学化、规范化、长期化,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联合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适用于全区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位及嘎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团级(含)以下单位等。对示范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体评价指标、申报和命名程序,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在评比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力求优中选优。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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