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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州实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11-09   信息来源:云南省大理州民宗局   
       近日,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印发《关于实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责任制的通知》,从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制、督查巡查制、报告制和通报制、考核激励制、追责问责制等入手,全面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层层压实示范区建设政治责任,充分整合资源力量参与示范区建设。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压实第一责任。强化示范区建设党政主要领导一把手工程,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为示范区建设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要做到带头学党的民族方针政策理论,带头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每年研究部署示范区建设不少于2次,把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是强化齐抓共管,压实领导责任。实行州级领导挂钩县市责任制,州级领导定期深入挂钩联系县市,带头落实挂包责任,对挂钩县市执行政策、谋划工作、推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挂钩工作负总责,强化工作调度和统筹协调,定期不定期听取县市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把准方向、破解难题,推动工作,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三是强化县市主责,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年内各县市均制定县市示范区建设规划、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各项工作中,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打造“一县一特色”创建品牌,力争到2023年全州12县市均创建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
       四是强化协作共建,压实部门责任。实行州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挂钩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制。围绕全州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州级各成员单位年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创建工作方案,既要抓好自身创建,又要加强对主管行业系统创建工作的指导,结合年度挂钩重点工作任务,每季度不少于1次深入挂钩点,与挂钩点开展共创共建帮扶活动,与县市一道同商量、同出力、同推进,将挂钩点培树、打造为全国、全省示范典型。
       五是强化巡查整改,压实督查责任。由州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督查巡查组,按季度、年度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开展巡查,既查工作推进、看工作成效,也查思想认识、查责任落实。完善抓落实的机制,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督查巡查要列出问题清单,实行清单交办,限时挂账整改。
       六是强化激励奖惩,压实考核责任。按照“干与不干不一样、效果好坏不一样”原则,制定正向激励的项目资金以奖代补机制,建立良好工作导向,激发工作积极性。对创建命名为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县市)给予1000万元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注重在示范区建设一线选拔任用干部,对工作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按干管权限,优先选拔任用。对认真落实责任制,示范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市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优先推荐为全国、全省、全州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七是强化追责问责,压实纪检责任。跟踪问效,实行报告制和通报制。各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州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州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进落实情况半年书面通报1次。对工作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工作执行不力,导致示范区建设推进缓慢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网络负面舆情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由各级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按干管权限,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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