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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七项机制”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目标
发布时间:2020-05-20   信息来源:青海省民宗委   
       青海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实践中建立“七项机制”,截至2019年底,创建目标提前完成,全省8个市(州)、23个县(市、区)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所有县(市、区)建成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县(市、区),成为第一个所有市(州)建成全国示范区的省和第一个全国示范县(市、区)数量过半的省。
       一、建立“一把手”领导机制,高位推进创建工作。形成了党委主导、政府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党政军民齐抓共建的大创建格局,在全国开创了党委总揽创建工作的先例,始终保持了高起点谋划、高位推动的良好态势。
       二、建立省部共建机制,自觉融入国家战略。省政府与国家民委签署《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合作协议》,建立高层协调推动、部门对口指导等机制。
       三、建立思想教育引导机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分类指导、分层施教。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干部、学校和社会教育内容,坚持区分对象、分层施教;以文化为引领,共筑精神家园。扎实推进热贡文化(黄南)、格萨尔文化(果洛)、藏族文化(玉树)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注重典型引领,树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时代标杆。
       四、建立藏区依法治理长效机制,以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制定出台《青海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纲要》《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制度法规,探索形成了符合青海实际的法治化社会治理体系。
       五、建立宗教工作“导”的机制,探索宗教中国化方向的青海实践。把宗教工作融入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成立省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宗教工作“四个纳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先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6个政策法规文件。
       六、建立“民族团结进步进N”工作机制,推进创建工作融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家庭、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业、寺院、军营“八进”活动,在此基础上增加进市场和进网络,延伸工作触角,扩大工作覆盖面。各地立足实际,有侧重地开展创建进“景区”等“自选动作”,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七、建立“民族团结进步+”融合发展机制,推进创建工作向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方向发展。全力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深度融合发展行动,把民族团结进步与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等事业有机融合,充分体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助推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奔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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