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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发布时间:2017-07-20   信息来源:环球360在线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7〕244号

各相关社会组织: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国办发〔2017〕53号)将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涉企乱收费问题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社会组织“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过程中,要求参评建筑企业按照建筑规模缴纳咨询服务费,共收取202.1万元。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会长、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冯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事件发生后,有关管理部门对部分经批准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部分社会组织也存在借评比达标表彰之名,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为严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周期及经费来源等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二、不得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评选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或摊派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三、在评选前后向评选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或摊派费用的社会组织,应向缴费单位清退全部费用。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开展活动。
    各相关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北京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京评组发〔2014〕1号),围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情况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凡2015年1月1日以来开展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活动的社会组织,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提交自查及整改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社团一处联系人:张  攀,联系电话:65396055
    社团二处联系人:曲添祎,联系电话:65396007
    民非处联系人:  刘爱国,联系电话:65396079
    基金会处联系人:平  婧,联系电话:65396026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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