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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6   信息来源:环球360在线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群工办,公安部边防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
  为培养树立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和《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要求,国家民委定于今年下半年评审命名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的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进行推荐和评审。
  (二)推荐作为创建活动示范县的,须创建有全国、全省示范机关、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学校等单位。
  (三)示范单位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统一推荐,并经省人民政府盖章确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群工办统一推荐;公安边防系统单位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推荐;铁路系统单位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宣传部统一推荐。
  二、命名数量及推荐名额分配
  第三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数量不超过150个。
  推荐名额分配原则如下:
  (一)在全省区范围开展创建活动的五省(区)推荐各6个,其他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推荐3个;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的各推荐3个。
  (二)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4个;公安部推荐3个;中国铁路总公司推荐3个。
  具体见《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示范单位命名类型
  本次评选命名的示范单位类型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旗、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单位、示范寺庙等。
  四、报送要求
  请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工作机制、指标测评结果及相关依据等)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一式2份纸质原件、电子版及图片(每个单位附3张数码图片,单张图片规格在3Mb以上)报送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世强 杨永鹤
  电话:010-66508618传 真:010-66508638
  邮箱:gjmwcj@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8室
  邮编:100800                                                                                    
  附件:1.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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