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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7   信息来源:环球360在线   
        为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冀政办〔2013〕5号)。
  《办法》规定,省政府每5年评选表彰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出的,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省政府授予其“模范集体”或“模范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原则,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倾斜。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对模范集体将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政策扶持,对模范个人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待遇。同时,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模范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更好地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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