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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10   信息来源:环球360在线   

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临空经济区是依托航空枢纽和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高时效、高质量、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集聚发展航空运输业、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而形成的特殊经济区域,是民航业与区域经济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互提升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有关地方积极推动临空经济区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临空经济区开展试点示范,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挖掘内需增长潜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对于促进民航业发展、优化我国经济发展格局、全方位深化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关于“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航空经济示范区试点”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4号)明确的部门分工,为推动临空经济示范区健康有序发展,经商有关部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改革、先行先试,重点依托大型航空枢纽,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不断深化开放合作和改革创新,遵循航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和推进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构建以航空运输为基础、航空关联产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动低污染、低环境风险产业与城市融合协调发展,把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成为现代产业基地、区域物流中心、科技创新引擎和开放合作平台,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优化布局。认真总结既有经验,客观分析现实条件,结合国家战略安排和区域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机场总体规划,优化整体布局,推动资源优化配置与要素合理流动,促进有序开发。
集约节约、保护耕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挖潜,优化开发利用格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创新。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立足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合理确定发展方向和重点,把握准入标准,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有力有序、稳步推进。严格控制总量、重视发展质量、适度超前布点,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指导。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设立条件
临空经济示范区包括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航空经济示范区等类型。申报设立临空经济示范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临空经济示范区应符合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总体要求,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行政区划清晰明确。
(二)临空经济示范区原则上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其他区位优越、物流便利、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大城市布局。
(三)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地机场年货邮吞吐量应在10万吨以上或年客流量1000万人次以上,空域条件较好,现代交通运输体系较为完善,便于开展联程联运和陆空衔接,有一家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或若干家大型物流公司入驻;适当考虑通用航空基础好、航空制造业发展潜力大的地区。
(四)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地机场周边现有产业园区基础良好、特色突出,产业结构合理、临空指向性强,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周边货运集疏运网络系统与机场货运能力匹配,有利于承接与集聚发展相关产业。
三、申报程序
临空经济示范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以下程序复函设立:
(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设立临空经济示范区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临空经济示范区总体方案及与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一致的有关说明,机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文件等材料,同时抄送民航局。
(二)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各地发展实际和前期工作基础,对符合设立原则与条件的临空经济示范区申报材料,送民航局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不予设立的意见:
1、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城市在申报年度之前的五年内有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净空管理规定行为的;
2、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城市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完成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
3、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各部门意见汇总后,依据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等要求,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临空经济示范区规划范围、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产业布局、主要任务、支持政策等提出意见,并会同民航局函复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
(五)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函复意见,进一步完善临空经济示范区总体方案,组织编制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复并印发实施,规划编制实施中要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有关区域及专项规划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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