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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3-05-15   信息来源:环球360在线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已经委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民委

2012年12月5日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

  一、前言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指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且比例较高,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及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自然村或行政村。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在产业结构、民居式样、村寨风貌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集中体现了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文化特色, 集中反映了少数民族聚落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类型中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相对完整地保留了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基因,凝聚了各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结晶,体现了中华文明多样性,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有效载体,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资源。

  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中华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提高各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自然、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这些村寨多位于边远落后地区,贫困问题突出;受自身条件限制,传统经济转型困难;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民族文化传承遭受巨大冲击;受多种因素影响,许多传统民居被造价低廉的简易建筑所取代,村寨的民族特色和乡村特色急速消失。因此,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刻不容缓。

  2009年,国家民委与财政部开始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三年来,中央财政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7亿元,同时吸引多方面资金,在全国28个省区市370个村寨开展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本规划纲要。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扶持对象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改善民生为核心,把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以特色民居保护和改造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以特色产业培育为龙头,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以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为主线,加强村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彰显群众文化活力;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载体,增进各民族交流交往,构建和谐村寨。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发展、保护利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既是保护对象更是发展资源,要通过挖掘利用少数民族村寨特有的文化生态资源,促进群众增收,带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出一条有特色、可持续的发展路子。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把握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发展规律,结合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历史背景和发展水平,研究探索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地域特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不同模式,做到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3.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从自身优势出发,与扶贫开发、生态旅游、文化保护区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与当地的各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兼顾,做到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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