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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7   信息来源:环球360在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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